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增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等。(《关于调整顺德区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64号)。
由于目前还没有调整保费标准政策,故仍按现行的保费标准:1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60元/人,民政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支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部分人员自费参保,部分人员由财政补贴60元/人。
一、2016年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方案
二、关于调整顺德区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64号
三、关于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复函(顺府办函【2011】371号)
1、按相关文件政策支付门诊医疗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代我局现场支付给参保人;
2、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3、每月按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划拨职工异地人员保费;
5、配合其他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清算。
序号 | 小项目名称 | 对应经济 分类科目 |
金额 | 项目支出明细 | 说明 |
合计(元) | 200844000 | ||||
1 | 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医疗费 | 200844000 | 划拨职工长驻异地人员个人保费256000元;划拨定点医疗机构月度预付、年终清算金额200588000元 | 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