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金科产研”融合发展政策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执照,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 予3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2、对2016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 款是指银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给企业的借款。每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计,最长为三年。
3、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新增经济贡献,按地方新增 经济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扶持。
4、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给予扶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扶持;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80万元扶持;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5、在上交所、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顺德区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扶持。
6、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 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7、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作为并购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完成首次并购行为(指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 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非关联企业,并购关联企业的不予扶持),交易金额(包 括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等) 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交易金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其中,并购非关联的顺德区内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非关联的顺德区外(含境外)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8、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在顺德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均可申请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金总规模为2亿元,首期2000万元,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封套内资金及上级资金中解决。补偿金存续期为5年(2017~2021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补偿金存续期满后扣除风险补偿损失后全部归还区财政。补偿金承担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当年补偿金的实际总规模。主要用于撬动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金融机构部分风险损失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在顺德区内注册的、拟实施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 1000万元贷款金额,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在顺德区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且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企业,单个企业一般技改信贷支持项目可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重点技改信贷支持项目可获得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
在顺德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和本细则实施期间我区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顺德区为主要纳税地的科技型企业及中小型企业,拥有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或商标、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意向进行质押融资的,单个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可续贷1年)。
在顺德区内注册时间超过一年,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培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其中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依法在佛山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顺德区企业,可申请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 15 天。
对顺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初创期企业创新项目支持不低于 20万元,成长期企业创新项目支持不低于3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不低于60万元。
对组建区工程中心的顺德企业,采用“事前立项,事后扶持”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区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无偿经费扶持,每个区工程中心给予扶持经费30万元。
1、对当年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申报企业,给予补助2万元。
2、对当年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申报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对通过培育成功出库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1000元。
3、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辅导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每家企业1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辅导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数量排名全区第一、第二、第三的优秀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单个专业科技园区(经科技部门认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当年每新认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培育入库企业,分别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政府派出机构除外)最高 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5、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不少于1年)整体迁移至我区并完成落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1、鼓励区骨干企业开展机器代人、生产线与生产系统改造,对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且设备购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设备购置费给予10%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2、鼓励区内大中型企业采购本区提供的智能装备或系统集成服务,对区内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区骨干企业除外)采购在本区注册、在本区纳税的智能装备和工业自动化企业提供的装备、解决方案或系统集成服务,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且当年设备购置总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设备购置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鼓励区内小微型企业加快智能制造改造提升,星光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被认定为顺德区星光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给予30万元或15万元补贴。区内企业采购《顺德区鼓励采购本地装备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按每项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制造企业开展自动化生产线改造、工业机器人采购的,在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前提下,按企业合同采购金额的50%,每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扶持
5、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按照企业合同采购金额的50%,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扶持,以设备作为反担保的主要方式,融资担保贷款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6、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创投资金额度,对优质成长型、智能装备或先进制造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方式为企业注资不超过总股本的10%,每个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对于广东省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或经认定的装备产业专业园区内投资运营的机械装备企业,且投资项目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机械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工业用地项目联审评估得分达到75分以上的装备制造业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可给予投资配套扶持。
2、对于在广东省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或经认定的装备产业专业园区内租赁物业的装备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长可给予6年成长扶持资金支持。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工业设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无偿资助。对设计机构与制造企业达成 1 年以上、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的深层次合作,经申报评审纳入“伙伴计划”的合作项目,给与一次性 20 万元的经费扶持。
1、在规定年度内,企业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按每项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补助,每项产品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专家评审,择优评选一批成功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集成、“互联网+”、产品智能化、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应用的示范项目,按照每个示范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实施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在本区设有相应的研发和生产基地的工业机器人本体制造项目(需三个以上运动自由度、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关节机械手或具有激光导航或惯性导航等功能的高端AGV自动搬运车)、高端服务机器人及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减速器、伺服器、控制器等)研发生产企业可按照企业该产品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企业享受补助不超过3年。
1、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总部设在顺德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我区在市财政给予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后予以确定。
2、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进行一次性扶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5%进行一次性扶持。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单家中小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智能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除享受前款规定的扶持外,同时按照上一年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的5%给予补贴,不足12个月的以合同生效期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按月份比例折算,单家中小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企业,可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金额,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且租赁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1、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3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不超过4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6 万元补贴;实际融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补贴;实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8万元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4万元补贴。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后获得续贷的,在贷款存续期间,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3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第二次评估费不予补贴)。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15万元;获得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包括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根据投资额度和项目节能效果等因素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核定为三个档次,分别予以10万、30万、50万元补助。
2、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等级和实施效果由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核定为三个档次分别予以10万、20万、30万元补助。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示范项目,对于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被评为“完成”等级(含)以上的企业,且在本区排名为前20名的,“完成”等级的给予3万元补助,“超额完成”等级的给予5万元补助。
从2015年起,省、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级分成部分×40%。
2015-2018年当中任一年度,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8万元资金补助;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一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6万元资金补助;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两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6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资金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