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热点知识
- 1、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种类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
解读: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 2、非法集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 4、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 5、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7、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8、非法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 9、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 10、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的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11、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 12、当前,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做到: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合法理财意识
- 13、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
(一)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四)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 14、非法集资参与者受到损失后应按以下方式正确“维权”:
(一)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三)要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四)通过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