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项目,既能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又能拓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监督渠道,提振消费信心,从而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经费。项目包括:
1.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程。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视频监控式或透明式的“明厨亮灶”,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使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国家总局及省食药监局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重点工作的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工作,现申请“明厨亮灶”工程推进经费。
2.餐饮服务“311”示范工程。在2012年以来成功创建101家餐饮服务示范单位和1条省级餐饮服务示范街的基础上,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打造出300家区级以上餐饮服务示范单位、10条区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1个省级以上餐饮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形成以点带线,以线促面、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通过充分发挥示范群体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减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4.《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5.《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6.《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7.《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8.《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安装视频监控、建设透明或开放式厨房等形式,畅通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
9.《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餐[2015]182号)
10.关于印发《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食药监[2015]58号)
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
12.《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粤食药监食〔2010〕191号)
1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11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16]66号)
一、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
1.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程。按照省局文件,在近两年开展的“明厨亮灶”工程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力争到2018年前全区高风险的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大型以上餐馆、500人以上企事业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实施“明厨亮灶”,社会餐饮服务单位50%以上实施“明厨亮灶”。以此树立一批设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自律性高、消费者认可、诚信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典范;该项目采取餐饮单位为主导,政府部门予以扶持补贴的办法,以视频监控式明厨亮灶为例,餐饮单位安装标清以上(含标清)监控设备至少需3000元,故对已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单位政府将给予500元至1000元幅度的补贴,按餐饮服务单位50%以上实施“明厨亮灶”计算,2018年前“明厨亮灶”餐饮单位应达到2800家(其中集体食堂和大型以上餐馆1426家),目前仍有1300家需完成,2017年预计需106.5万元。
2.推进餐饮服务“311示范工程”。项目根据2016年制定的创建《方案》,在2012年以来成功创建101家餐饮服务示范单位和1条省级餐饮服务示范街的基础上,计划用五年时间,打造出300家区级以上餐饮服务示范单位、10条区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1个省级以上餐饮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2016年至2019年每年全区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50家;2016年创建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10条初审,同时启动餐饮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建设;2017、2018年各完成4条示范街复审验收工作;2019年完成2条示范街复审验收工作和示范镇(街道)的初审;2020年完成示范镇(街道)的复审验收工作。按照时间节点,2017年继续完善10条拟创示范街的提升、整改以及对其中4条示范街进行复审验收;评定50家拟创示范单位。预计经费共94万元。
二、项目实施管理
1. 落实组织领导。由局主管领导参与科室工作协调,统筹指挥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
2. 明确科室职责,抓好食品安全监管。该项目由区局食品安全监管科为主承办科室,基层分局配合,通过明确工作职责,保证项目开展有组织、有措施、有实绩。对检验不合格的,统一移交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3.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划拨款项需经层级审批并经主要局领导签名确认方能划拨,使资金监控措施落到实处。
4. 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项目严格遵守相关财经纪律。财务会议处理统一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区核算处办理。
序号 | 小项目名称 | 对应经济 分类科目 |
金额 | 项目支出明细 | 说明 |
合计(元) | 200.5万元 | ||||
1 | “明厨亮灶”升级改造经费 | 106.5万元 | 一、升级改造费85万元。按餐饮服务单位50%以上实施“明厨亮灶”计算,2018年前“明厨亮灶”餐饮单位应达到2900家,目前仍有1400家需完成,对1400家新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单位政府将给予500元至1000元幅度的补贴,2017年预计需85万元。 二、制作牌匾费用15万元:2900个×51.72元/个=15万元。三、十大“明厨亮灶”评选活动5万元每年“明厨亮灶”视频设备维护费1.5万元 | 按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宜采用视频监控和透明式结合的“明厨亮灶”;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宜采用透明式的“明厨亮灶”。视频监控式“明厨亮灶”:标清以上(含标清)摄像头+连接+储存设备+42寸以上液晶显示器或投影仪按规模不同约需3000元至上万元不等。透明式“明厨亮灶”:需要建成隔墙用透明玻璃或者在墙体中间安装透明玻璃可视窗,可视窗规格不小于120cm×80cm。透明式改造价格需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实际情况来判断。(参考《广东省“明厨亮灶”建设规范指引》,见附件一) | |
2 | 餐饮服务“311”示范工程 | 94万元 | 一、创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费用15万元。二、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费用77.5万元:(1)10条区级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升级改造扶持金×5万元/条=50万元;(2)10条示范街内单位餐饮服务HACCP管理体系推广×3家/条×3500元/家=10.5万元;(3)10条示范街标识牌制作费×2000元/条=2万元;(4)报纸、电台宣传费用:15万元; 三、50个餐饮服务示范单位牌匾制作×300元/家=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