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原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是我区实现“全民养老”的重大惠民政策之一。该制度以其“低缴费、保基本”的优势吸引广大的城乡居民参加。从2010年1月起推行以来,符合条件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基本上纳入到城乡居保中。现时,全区享受待遇人数达10.2万人,基本实现全民养老。预计,2017年度城乡居保财政补贴达3.81亿元。
本项目根据以下文件立项:
1、《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府〔2014〕5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4〕17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佛府办〔2012〕99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顺利实施,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需按规定申请项目资金。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操作
(一)本项目是根据市有关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操作、统一系统、统一制度开展业务操作。我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佛社保〔2009〕87号)规定,组织计划财务科、保险关系科、养老保险科、各镇街办事处等专责部门,开展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发、内控稽核等业务。分管领导挂帅监督,通过限时办结、层级审批、自查自检、专项稽核检查等管理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度生存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函〔2011〕138号)开展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停发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防止欺诈冒领,保障资金的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划入享受待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银行账户。在划付过程中,统一由信息系统生成加密的文件传送到所属银行进行划付,途中不能进行人工干预。
(二)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191号)、《关于统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3〕258号)和《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实施办法》(佛社保〔2010〕41号)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待遇拨款,确保准备充足的资金;根据分户分账,独立核算的原则,每月对发生的资金收支单证进行审核,并通过财务系统记账处理,出具各类会计报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定期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三、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资金监控
(一)接受群众的监督。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划付到待遇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待遇划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受到群众的监督。我局通过设立咨询热线、网站专栏等方式收集群众的投诉和咨询外,还通过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信访渠道接受群众的投诉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不定期开展内审内控工作。建立《顺德区社会保险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规定》、《办事处业务交叉检查工作指引》等内审内控制度,形成自查自检、不同部门交叉互检、科(室)到办事处检查等常规机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把好业务操作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按要求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根据审计部门每年审计项目的安排,积级配合开展审计工作,接受第三方监督。
序号 | 小项目名称 | 对应经济 分类科目 |
金额 | 项目支出明细 | 说明 |
合计(元) | 381170110 | ||||
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 退休费 | 381170110 |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11570780元;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补贴)724428元;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58055818元;丧葬抚恤金8069020元;返还个人账户2750064元 | 根据现时每月死亡率计算,另外每年7月按市人平调整待遇标准,详见测算表。根据现时未领取待遇前死亡、丧失国籍等情况计算,详见测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