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甚至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国际形象。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切实做好顺德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加强食品的监管抽查和检验,建立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公众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于2017年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现特申请“食品安全监测专项经费”。
1.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2.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以鲜鸡蛋、豆芽、水果等区农业检测中心无法检测的品种与项目为主,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3.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专项和集体食堂专项监督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4.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5.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6.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三个环节节前食品专项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7.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8.应急专项抽检(含购样费、检验费和抽样费)。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4.《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5.《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
6.《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7.《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抽样工作。
8.《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9.《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
1.2017年1月份制定2017年1-4季度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计划体现以学校及其周边为重点区域,以清明节前、端午节前、中秋国庆节前、元旦节前为重要时段,以乳制品、食用油、酒、大米、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食品、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茶叶等为重点品种,并印发至各分局,全年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抽检工作,抽检费用安排134万元。
2.2017年1月份制定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本项目所提及的抽检对象主要是鲜鸡蛋、豆芽、水果(包括苹果、梨、桃、荔枝、龙眼、柑橘等)等区农业检测中心无法检测的品种与项目,抽检经费安排10万元。
3.2017年1月份制定2017年1-4季度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经费安排100万元。
4.2017年1月份制定2017年1-4季度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食品生产环节进行全覆盖监督抽检,如有必要则对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产品、重点监管品种增加抽检批次,合共需要抽检费用70万;
5.2017年1月份制定2017年1-4季度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强制监督抽样检验工作,预计开支费用60万;
6.2017年1月份制定2017年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三个环节节前食品专项抽检计划,在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前,对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产品、重点监管品种及应节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经费安排80万元。
7.对区内举行的重大活动(会议、活动、体育赛事等)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如:每年举行的区人大、政协会议和高考食品安全保障。针对高风险类食品、食品原料和餐饮具等进行抽检,抽检经费安排20万元。
8.预留应急抽检经费20万元,开展对当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开展专项抽检。
二、项目实施管理
1.落实组织领导。由局主管领导参与科室工作协调,统筹指挥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
2.明确科室职责,抓好食品安全监管。该项目由区局食品经营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为主承办科室,基层分局配合,通过明确工作职责,保证项目开展有组织、有措施、有实绩。对检验不合格的,统一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划拨款项需经层级审批并经主要局领导签名确认方能划拨,使资金监控措施落到实处。
4.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项目严格遵守相关财经纪律。财务会议处理统一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区核算处办理。
序号 | 小项目名称 | 对应经济 分类科目 |
金额 | 项目支出明细 | 说明 |
合计(元) | 4940000 | ||||
1 | 食品安全监测经费 | 委托业务费 | 4940000 | 1.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134万元。2.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10万元。3.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专项和集体食堂专项监督抽检100万元。4、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70万元。5、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60万元。6、节前食品专项抽检80万元。7、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抽检经费20万元。8、应急抽检20万元。 | 1.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134万元。2.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10万元。3.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专项和集体食堂专项监督抽检100万元。4、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70万元。5、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60万元。6、节前食品专项抽检80万元。7、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抽检经费20万元。8、应急抽检20万元。 |